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湖*调确字第2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669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尚有2669元未受偿,现查明被执行人歇业且无可处置的财产,本院依法裁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湖*执民字第2379号案件终结执行。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财产后,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