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夏**与被执行人沈**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湖德调确字第7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08月18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15000.0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到位标的10000.00元,双方当事人且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湖*执民字第259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有效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