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贾*与周**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贾*与被执行人周**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湖德调确初字第8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12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尚有11200元未受偿,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裁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湖*执民字第913号案件终结执行。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后,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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