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何*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周**与被执行人何*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湖*调确字第5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06月24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3000.0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到位标的1500.0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湖*执民字第227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有效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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