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浙江**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作出的德劳人仲案字(2014)第799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86233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尚有86233元未受偿,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湖*执民字第533号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