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方**与范**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方**与被执行人范**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2015)金东调确字第0002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标的为货款12930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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