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蒋**与被执行人傅**、金**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2015)金东调确字第00321号司法确认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标的为货款173791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