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吕*与卢**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吕*与被告卢**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5)东调确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吕*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卢**留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吕荣未实现债权95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查无下落,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东执民字第3876号案的执行。待执行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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