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楼宽明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徐**与被告楼宽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的(2015)东调确字第29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楼宽明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未实现债权100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楼宽明查无下落,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人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东执民字第6210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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