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吴顺晓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李**与被告吴**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的(2015)东调确字第26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吴**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5年11月1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吴**于2015年11月30日前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0元,剩余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吴**于2016年2月1日前归还申请执行人李**。二、申请执行人李**申请法院暂缓处置已被查封的被执行人吴**所有的房产。现因还款期限未到,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东执民字第6500号案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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