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与浙江省东**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吴**与被告浙江**业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的(2015)东调确字第5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于2015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浙江省东**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未实现债权32325元。现因被执行人已执行到位8081元,其名下财产已查封,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暂缓处置,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东执民字第2598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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