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田**等与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受理了申请人张**、田**、吴**、张**、陈**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2015年5月7日16时10分许,申请人陈**驾驶鄂K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号重型自卸货车沿黄麦岭**公司厂内道路自东向西行驶至颗粒磷肥厂前交叉路口处右转弯时,遇张**驾驶鄂K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号二轮摩托车自东向西行驶,二车发生碰撞,造成张**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2015年5月12日是,大悟县公安局交警部门对此次交通事故作出责任义定:陈**负事故主要责任,张**负事故次要责任。2015年6月26日,张**、田**、吴**、张**的法定代理人吴**与陈**在湖北省大**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乙方(陈**)一次性赔偿甲方(张**、田**、吴**、张**)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事故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贰拾叁万元整(¥:230000.00)(包括已赔付的叁万元);

二、付款方式:陈**父母自愿将所有权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孝感市房权证字第2015004527号,位于三汊镇李巷社区黄麦岭别苑14幢6层0609号房,价值约为贰拾万元)一套转让给甲方(张**、田**、吴**、张**),作价抵赔偿款贰拾万元(详见《房屋转让合同》);

三、甲方(张**、田**、吴**、张**)不再追究乙方(陈鹏飞)的任何法律责任,并不得找乙方(陈鹏飞)寻衅滋事;

四、在本协议双方签字且房屋转让合同签订后,由甲方(死者家属)对乙方(陈**)出具谅解书;

以上协议内容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经双方充分核实无误。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