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申请人徐之良庆于2014年5月16日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徐**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一十六日
申请人李**与申请人胡**因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崔**与邓**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吴**与陈**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和国琴与张**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张**与张**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周**、赵**、谢**、张**、周**、房**、任**、张**、朱**与江**、李**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任**、李**、蔡**、何**、游佩、章**、熊**、胡**、万**、陈**、雷**、周**、雷**与江**、李**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刘**与被申请人刘**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刘*与被申请人张*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宋**与被申请人邓**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