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赵**、谢**、张**、周**、房**、任**、张**、朱**与江**、李**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周**、赵**、谢**、张**、周**、房**、任**、张**、朱**与申请人江**、李**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陈**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江**、李**系夫妻关系,两人向申请人周**、赵**、谢**、张**、周**、房**、任**、张**、朱**分别借款30万元、112万元、10万元、10万元、14万元、10万元、10万元、10万元、10万元。同时查明,申请人江**、李**另分别向费*等5人及任**等13人共计借款610万元。2015年7月1日,申请人江**、李**在嘉鱼县司法局鱼岳镇法律服务所的调解下,分别与申请人周**、赵**、谢**、张**、周**、房**、任**、张**、朱**和费*等5人及任**等13人达成三份调解协议书,三份调解协议书的总欠款额为826万元。另查明,申请人李**欠中国民**宁支行贷款258万元。2015年7月14日,上列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

申请人周**、赵**、谢**、张**、周**、房**、任**、张**、朱**与申请人江**、李**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7月1日经嘉鱼县司法局鱼岳镇法律服务所主持调解,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了如下协议:

一、申请人江**、李**自愿以位于嘉鱼县鱼岳镇沙阳大道16号登记在李**名下面积1117.83㎡的房产和大世界酒店所有设备、设施偿还所欠债务。分配方法:首先偿还中国民**宁支行贷款258万元,余额以所负债务(826万元)总额按比例分配偿还债务本金。不足部分申请人江**、李**另行分期分批偿还,如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其他财产,随时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上述债务。另该酒店其他债务等不得纳入分配方案,由酒店另行解决。

二、申请人申请人周**、赵**、谢**、张**、周**、房**、任**、张**、朱*银自愿放弃借款利息。

三、本协议在2015年7月30日前履行。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九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上述调解协议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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