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田*、彭*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受理了申请人田*、彭*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审理。此案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田*、彭*因交通事故发生纠纷,于2015年9月11日经来凤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百福司中队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

一、彭*损坏的车辆修理费由田*负责,具体数额以保险公司定损为准;

二、田*损坏的车辆修理费由彭*负责,具体数额以保险公司定损为准;

三、协议中未涉及到的事项,双方视为自动放弃;

四、此事作为了结,双方不再以任何理由向对方索取任何费用,不再因此事发生任何矛盾,否则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院查明

经审查,该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申请人田*、彭*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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