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受理了申请人王**、张**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审理。此案现已审理完毕。
申请人王**、张**因交通事故发生纠纷,于2015年8月25日经来凤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百福司中队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
一、张**一次性支付给王**医药费共计1000元;
二、双方损坏的车辆修理费由双方自己负责;
三、协议中未涉及到的事项,双方视为自动放弃;
四、此事作为了结,双方不再以任何理由向对方索取任何费用,不再因此事发生任何矛盾,否则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院查明
经审查,该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申请人王**、张**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