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常德市**有限公司与湖南**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受理了常德市**有限公司与湖南**限公司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常德市**有限公司与湖南**限公司因工程款支付纠纷,于2015年8月18日经常德市鼎**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常德市**有限公司与湖南**限公司双方确认:常德市**有限公司欠湖南**限公司工程款(由项目经理高**负责组织施工)总额为人民币X仟X百X拾X万X仟零X拾元整(小写:00000元,);二、常德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8日前清偿该款,如逾期,常德市**有限公司按欠款金额每日的万分之八从2015年8月17日起自清偿之日止向湖南**限公司支付延期履行违约金;三、湖南**限公司对该在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即常德市**有限公司不按期偿付工程款,湖南**限公司将向法院申请执行拍卖“江南美景”项目X号楼X至X层全部门面(约3000平方米),或者以单价每平方米几千元的价格折价受偿该门面;四、此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经司法确认后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此协议为一次性终结调解,双方履行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裁判结果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