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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与申请人李**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与申请人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经审查,申请人王**在李**开办的水泥楼板厂工作时,不慎从东风货车上摔下,由单位紧急送往慈**民医院住院治疗,后经张家界市正大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一级伤残和需要终身护理,属植物生存状态。申请人王**和柴**育有两女,长女王必玉、次女王婷婷,均已成家,王**父亲王**仍健在,需要抚养。2015年7月27日申请人王**的法定代理人柴**及申请人李**在慈利县**委员会主持下达成了(2015)慈民联调字第34号调解协议:一、申请人李**赔偿王**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鉴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0万元,申请人柴**表示愿意接受,对其余损失部分自愿表示放弃;二、赔偿款的支付方式为:赔偿总额50万元应减除已付的治疗费及其他因抢救、营养所发生和已领取的实际费用开支共计18万元,调解之日前的所有领条及票据全部作废;三、剩余赔偿金为32万元,双方约定分三年半付清,即本协议生效后付3万元、2015年12月30日前付48000元、2016年6月30日前付48000元、2016年12月30日前付48000元、2017年6月30日前付48000元、2017年12月30日前付48000元、2018年6月30日前付50000元;四、双方约定,申请人李**不能因王**存活时间多久或死亡,必须全额支付上述约定的全部款项,申请人柴**也不能因王**的存活时间多长或死亡,另行主张任何权利;五、本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字捺印生效,双方可向慈利县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慈利县**委员会的(2015)慈民联调字第34号调解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应确认合法有效。要求对调解协议进行确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确认(2015)慈民联调字第34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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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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