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与申请人张**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申请人张**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司法确认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现申请人张**在确认调解协议的裁定作出前,撤回司法确认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张**撤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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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