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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张**申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与申请人张**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申请人张**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司法确认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现申请人张**在确认调解协议的裁定作出前,撤回司法确认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张**撤回申请。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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