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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诉被告来凤县**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何**诉被告来凤县**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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