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常德市**事业管理处、朱**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2月4日受理了常德市**事业管理处、朱**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常德市**事业管理处、朱**因房屋受损纠纷,于2015年2月4日经常德市鼎**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由常德市**事业管理处最后一次性给予朱**房屋受损的各项补偿费共计人民币90000元整,2015年春节前付款到位;二、朱**今后房屋出现任何受损情况,全部归朱**自行负责,常德市**事业管理处概不负责;三、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之日起,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反悔,不得再因此事产生任何纠纷,朱**方不得上访、缠访区政府及职能部门,双方均表示放弃一切诉讼权利。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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