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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舒某某、谢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田某某、谢某某、谢某某、谢某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某某、谢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田某某、谢某某、谢某某、谢某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舒某某、谢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舒某某、谢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舒某某、谢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舒某某、谢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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