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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为与麦**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为诉被告麦**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以原告另行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00元,由原告郑*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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