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川县**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李**、李**、李**、李**、李**、李**、李**、李**、李**、李**、李**、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川县**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龙川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龙川**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