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宁县**限公司与王**、王**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宁县**限公司诉被告王**、王**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宁县**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广宁县**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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