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宁县**限公司诉被告王**、王**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宁县**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广宁县**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龙**与石*先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为与麦**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深圳**吉街道办xx社区工作站与深圳市**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邓*与梁**、郑**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陈**、陈**、陈**与杨*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龙川县**有限公司与李**、李**、李**、李**、李**、李**、李**、李**、李**、李**、李**、李**、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龙川县**有限公司与龙川县鹤**经济合作社、龙川县鹤市镇鹤市村昨了下经济合作社、龙川县鹤市镇鹤市村大坑经济合作社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龙川县**有限公司与李**、李**、李**、李**、李**、李**、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莫**与罗**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义中,黄**与高明珍,黄**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