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受理申请人朱**与申请人朱**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在审理申请人朱**、朱**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申请人朱**于2015年10月14日以申请人朱**已经履行人民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朱**于2015年10月14日以申请人朱**已经履行人民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朱**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