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丰登齐、曹**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受理了申请人丰登齐、曹**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丰登齐、曹**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于2014年月日经岳阳**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丰**赔偿曹*因伤造成的一切损失共计人民币21000元,其中已支付医药费16000元整。

君**一中根据双方家庭情况补助曹*5000元,并协助曹*意外保险的理赔,君**一中每期为曹*申请500元困难生补助。

曹*及其家属不得因为此事再向丰**及其家属要求其它补偿,双方也不得因为此事再发生其它事端,否则谁引起的事端谁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曹*的伤情养护油曹*及其家属负责,恢复的程度有曹*及其家属自行负责。不论曹*后续的伤情恢复如何,不得向丰**及其家属以及君**一中提出其它要求。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即产生法律效应。

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调节委员会留存一份备案。

本院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上述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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