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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阳县中医院与陈*甲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崇阳县中医院、陈**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独任审判,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崇阳县中医院、陈*甲因医疗纠纷,经崇阳县**解委员会调解,于2014年10月28日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内容如下:

1、崇阳县中医院赔偿陈*甲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70000元;陈*甲在领到司法确认书当日办理出院;

2、付款方式:120000元在双方当事人领到司法确认书当日支付,余款50000元在2014年11月30日前付清。双方确定转账账户名为陈*甲,账号为6210985200025540976;

3、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因医疗问题引起的所有争议到此终结,双方当事人及其亲属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再主张任何权利;

4、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及调解机关各执一份,崇阳县人民法院司法确认一份。自双方签字生效。

在申请对调解协议效力进行确认时,全部当事人向本院承诺:承诺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理解协议的内容和法律后果;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因为调解协议内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全部当事人理解所达成协议的内容,自愿接受因此产生的后果,一致同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确认上述协议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全部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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