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和国琴与张**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和国琴、张**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闵*进行了审查。

经查明,2015年7月23日,申请人和国琴与申请人张**因挖沟发生纠纷,导致和国琴受伤。2015年9月23日,申请人双方在沙洋县**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张**一次性赔偿和国琴医疗费400元;

二、张**后,和国琴禾场边的界沟,张**可以自行按现行沟样,疏通排水沟,石子可以放在路上,树叶等放在自家林里,保证排水沟畅通。

三、和国琴禾场边的路,张**可以铺石子至张**门前,和国琴不干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沙洋县**解委员会调解后所出具的调解协议书,事实清楚,是非分明,且双方申请人所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双方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该调解协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申请人和国琴与申请人张**于2015年9月23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本裁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