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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韩**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陈**、韩**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闵*进行了审查。

经查明,2014年12月12日,文*驾驶申请人陈**所有的鄂XXXXX号中型货车在韩*军米厂内不慎将其设备撞坏,韩*军将其车辆扣留。2015年1月19日,申请人双方在沙洋县**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陈**赔偿韩**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000元,韩**提供相应的修理费票据,并将扣押的车辆放行;

一审原告诉称

二、双方履行协议后,韩**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沙洋县**解委员会调解后所出具的调解协议书,事实清楚,是非分明,且双方申请人所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双方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该调解协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申请人陈**与申请人韩**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

本裁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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