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受理了申请人荆门市**有限公司、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杨**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
申请人荆门市**有限公司、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于2015年6月16日经荆门市掇刀**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裁判结果
荆门市**有限公司与李**自愿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JM201310245)。
本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申请人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荆门市**有限公司、李**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