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荆门**有限公司、龚**、贺**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荆门**有限公司、龚**、贺**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杨**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

申请人荆门**有限公司、龚**、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于2015年5月15日经荆门市掇刀区掇刀石街办十里牌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裁判结果

一、荆门**有限公司与龚**、贺**自愿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龚**、贺**协助荆门**有限公司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手续;

三、合同涉及房屋的按揭贷款及利息由龚**、贺**自行承担(已还清);

四、在办理备案注销手续完毕后十五日内,荆门**有限公司返还龚**、贺**购房款463521元;

五、协议履行后,荆门**有限公司、龚**、贺**双方不得再因此事相互主张民事权利。

本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申请人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荆门**有限公司、龚**、贺**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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