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有限公司、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受理了申请人**有限公司、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杨**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

申请人**有限公司、李**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于2015年5月28日经荆门市掇刀**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裁判结果

荆门**有限公司与李**自愿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本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申请人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有限公司、李**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