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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许*、申请人庹**、申请人庹清国与申请人蒋化成因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许*、申请人庹**、申请人庹清国与申请人蒋化成因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进行了审查。

经查明:2015年11月11日上午9时许,庹**电话告知蒋**,其妻许同英昨天在家输液后有所好转,要求蒋**再次到其家中为其妻输液,蒋**到其家替其妻输液过程中离开了现场,后许同英在输液过程中不幸死亡。2015年11月11日,申请人许*、申请人庹**、申请人庹清国与申请人蒋**在沙洋县**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蒋**一次性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40000元;二、申请人自愿放弃其它权利,不得再以此事另行主张任何权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沙洋县**解委员会主持双方申请人调解后所出具的调解协议书,事实清楚,是非分明,且双方申请人所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双方申请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该调解协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对申请人许*、申请人庹**、申请人庹清国与申请人蒋化成于2015年11月11日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本决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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