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沙洋县后港镇人民政府、刘春望、刘**、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金**进行了审查。
经查明,2015年10月14日晚10时13分左右,申请人刘**之子刘某某私自打开后港镇政府侧门,骑乘自己的两轮摩托车外出行驶至107省道后港镇境内孙家桥时发生摔倒,在捡拾摩托车前储物盒抛洒的物品时,不慎落入孙家桥引河溺水身亡,沙洋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对刘某某的案情结论双方无异议,但家属就刘某某死亡后的困难补助一事发生争议。2015年10月22日,申请人沙洋县后港镇人民政府与申请人刘**、刘**、成*在沙洋县**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申请人对沙洋县公安局关于刘某某溺水身亡不属工亡的结论无异议;
二、申请人沙洋县后港镇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死者刘某某家属困难救助捌万元整;
三、申请人沙洋县后港镇人民政府通过爱心捐赠刘某某家属一次性捐赠款共陆万伍千元整;
四、申请人沙洋县后港镇人民政府与申请人刘**、刘**、成*就刘某某溺水身亡善后事宜全部处理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沙洋县**解委员会主持双方申请人调解后所出具的调解协议书,事实清楚,是非分明,且双方申请人所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双方申请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该调解协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人沙洋县后港镇人民政府与申请人刘**、刘**、成芬于2015年10月22日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