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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与张**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钟胜军、申请人张**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袁*进行了审查。

经查明:2015年09月14日,申请人钟**驾驶鄂MXXXXX小型普通客车沿五里镇白虎村公路由北向南行驶,于13时30分许,行驶至白虎村5组路段,行至路左与申请人张**驾驶的u0026ldquo;五羊本田u0026rdquo;牌船型摩托车相撞,造成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此事故中,申请人钟**承担全部责任。2015年9月15日,经沙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u0026ldquo;五羊本田u0026rdquo;牌船型摩托车车损及修理费3500元由申请人钟**承担。二、鄂MXXXXX小型客车车损及修理费由申请人钟**自行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沙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双方申请人调解后所出具的调解协议书,事实清楚,是非分明,且双方申请人所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双方申请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该调解协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对申请人钟**、申请人张**于2015年9月15日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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