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周*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