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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北**公司与佛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佛山**民法院在(1999)佛中法执字第497号案件申请执行人裕北**公司与被执行**具有限公司拖欠货款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裕北**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认为执行法院拒不拍卖被执行人财产、拒不移送破产审查违法等。因执行法院未在法定期限内立案,亦未作出不予受理裁定,裕北化工遂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符合条件的执行异议,应在三日内立案;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的,异议人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本案异议**有限公司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后,执行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立案亦未作出不予受理裁定,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本院应予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指令佛山**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后三日内对裕北**公司执行异议予以立案审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杨*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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