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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拖欠货款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发布拍卖广东**限公司(下称“蓝**司”)所属的“蓝*前进”轮等七艘船舶的拍卖公告,限定有关债权人在公告发布之次日起30日内就与被拍卖船舶有关的债权办理海事债权登记。申请人广州市**有限公司因具有海事请求,于2014年8月28日(10月17日补正)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称:申请人向蓝**司所有的“蓝*前进”轮供应船用化学品,蓝**司已签收。但蓝**司至今仍拖欠货款12,450元。申请人因此向本院就上述债权申请登记,从“蓝*前进”轮的拍卖款中依法受偿。申请人提供了货物收据、发票等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在公告期限内就与“蓝*前进”轮有关的债权提交书面登记申请,并且提供了相应的债权证据,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人广州市**有限公司债权登记的申请。

申请登记费1,000元,由申请人交纳。

申请人应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提起确权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应及时申请仲裁。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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