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音**管理协会与莆田市**有限公司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与莆田市**有限公司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莆民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莆田市**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莆田市**有限公司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登记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登记等。本院已依法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证据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由于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福建省**民法院(2013)莆民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对本案债权重新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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