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西安市碑林区太白源建材城颐**门业营销中心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林**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9元,本院减半收取164.5元,由原告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