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与被告王**、王**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以涉案专利被宣告无效为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撤回对被告王**、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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