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邮市立新文体用品商店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奥**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间已自行解决讼争,现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