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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奥**有限公司与高邮**超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邮市新世联超市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奥**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间已自行解决讼争,现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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