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福州加**有限公司诉被告连云**有限公司、林**、阳光财产**苏省分公司海难救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加**有限公司诉被告连云**有限公司、林**、阳光财产**苏省分公司海难救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州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连云**有限公司、林**、阳光财产**苏省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务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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