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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展公司与王*电机株式会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电机株式会社诉被告上海文**司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内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2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2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成立中外合作上海**限公司,因未达到经营目的,双方于2000年3月签订终止合同,决定终止合作公司经营并成立了清算小组。根据终止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将原告应得的人民币63万元扣除支付供应商的欠款人民币30万元后退还原告,但合作公司清算完后,被告一直未将余款人民币33万元退还原告,故原告诉请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清算余款人民币33万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展公司于2002年年底前一次性给付原告王*电机株式会社清算余款人民币75,000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33元,由原告王*电机株式会社负担;

三、其他无争执。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O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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