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胜**限公司诉被告美国先进**限公司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胜**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陈*与四川聚**限公司不明抛掷物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上海胜**限公司与美国先进**限公司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福**任公司与上海旭**有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某某**限公司与某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S与B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平阳**品厂与雁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来西**有限公司与青岛**限公司、日本K**会社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济南阳**发有限公司与董**等相邻日照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济南阳**发有限公司与石**等相邻日照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ADSDEVELOPMENTLIMITED与江门市**有限公司、江门市**公司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