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ADSDEVELOPMENTLIMITED(宝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门市**有限公司、江门市**公司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3)江*法民一初字第15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ADSDEVELOPMENTLIMITED(宝华**公司)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ADSDEVELOPMENTLIMITED(宝华**公司)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ADSDEVELOPMENTLIMITED(宝华**公司)撤回上诉。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3)江*法民一初字第153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5042元,减半收取为37521元,由ADSDEVE**宝华兴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