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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阳**发有限公司与石**等相邻日照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济**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石**等14人相邻日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济民一终字第10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再审申请人济**发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阳光壹佰D1楼众多业主均认为当初购买涉案楼房时,再审申请人的销售人员曾告诉购买者涉案D1楼南侧为花园广场,并且报社记者也进行了实地采访,并在现场看到销售沙盘上确有小广场,被申请人基于销售人员的宣传购买了上述商品房,现再审申请人事后在被申请人居住楼房的南侧建造了G20、21、22、23四座高楼,对被申请人居住楼房的日照、采光产生了较大影响,减损了被申请人购买的商品房价值,影响了被申请人的正常生活,造成了被申请人精神上的不愉悦,加之行政许可行为的合法性并不构成侵权损害的免责事由,对被申请人遭受的损失,再审申请人应予补偿。

二审判决综合考虑D1楼采光、日照受影响的程度,房屋价值贬损程度,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当事人日常生活影响程度等诸多因素。以及楼盘所处的总体位置、房屋的建筑质量、交通生活的便利条件、周边人文自然环境、住宅的健康与安全性等因素,确定了再审申请人应予补偿的数额,该数额适当。

综上,再审申请人济**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济南阳**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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