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5)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案件审理期间,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15年5月12日、2015年9月8日向本院建议延期审理,后分别于2015年6月12日、2015年10月8日建议恢复审理。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及其辩护人王*,被害人金**、金**的诉讼代理人姚*、陈**,鉴定人员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9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张*醉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的小型轿车,沿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227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香江花园”小区门口附近时,撞击由西向东沿人行横道行走的被害人金**、金**,致被害人金**、金**受伤。肇事后,被告人张*驾车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金**全身多发性损伤引起低血容量休克属人体重伤二级;被害人金**全身多发性损伤引起失血性休克属人体重伤二级。经检验,被告人张*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1mg/100ml。经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张*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归案后,被告人张*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

被害人金**、金**的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意见是:被告人张*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孙*、马*应负事故次要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机动车行驶中在进出非机动车道时,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故机动车在经过人行横道时速度也不能超过每小时30公里,根据鉴定意见,孙*、马*的车速均超过上述限速。另外,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停车让行,但孙*、马*驾车通过人行横道时并未停车。从监控视频中可以看出,二被害人在事故发生前已经作出了避让,但孙*所驾车辆的车身占据了人行横道的大半幅路面,完全阻断了被害人逃避的路线和机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认为二被害人被其驾驶的车辆撞击后又经另外两辆车的碾压,构成重伤,另外两辆车的驾驶员也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被告人张*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张*构成交通肇事罪不持异议,对事故认定书也没有异议。但另外两辆车未尽到安全驾驶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人张*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态度较好、悔罪深刻。被告人张*系初犯、偶犯。请求对被告人张*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9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张*醉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的小型轿车,沿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227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香江花园”小区门口附近时,撞击由西向东沿人行横道行走的被害人金**、金**,致被害人金**、金**受伤。肇事后,被告人张*驾车逃离现场。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金*甲全身多发性损伤引起低血容量休克属人体重伤二级;被害人金*乙全身多发性损伤引起失血性休克属人体重伤二级。

经检验,被告人张盼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1mg/100ml。

经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张盼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归案后,被告人张*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张*赔偿了被害人金**、金**的部分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金**的陈述,证实2014年10月29日晚上21时左右,其和老公陈**、妹妹金*乙一起从吴**医院出来准备穿过227省道回香江花园,因为由南往北的车流大,其和妹妹站在马路中间的位置等,突然一辆车由南向北逆向开过来把其和妹妹撞了。

2、证人孙*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9日晚上9点多,其驾驶牌号为苏e的红色奥迪轿车沿227省道由南往北行驶至香江花园附近,看到前方斑马线,有两个行人站在斑马线和双黄线的位置,其放慢速度,突然从其左后方开上来一辆黑色的轿车直接将二人撞飞,一个人从其挡风玻璃前飞过,其立即刹车,看到一个人躺在路边。撞人的车没有停车直接开走了,其就打电话报警了。

3、证人马*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9日晚上9点多,其驾驶牌号为苏e的小型轿车沿227省道由南往北行驶至香江花园附近,其跟着一辆红色的奥迪轿车行驶在中心双黄线右侧的机动车道内。奥迪轿车突然急刹车并向右打方向,其也跟着刹车,发现车头左前侧一个人半坐半躺在地上,距离车辆只有五六米,其来不及避让,车左前侧撞到那个人,其下车看到一名女子在其车前轮和后轮中间,其叫了人帮忙抬车把人救出来,在车子前面一二十米的地方也躺了一个人,基本上已经不动了。

4、证人陈**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9日晚上九点左右,其和老婆金**、小姨子金*乙从人民医院回香江花园,走到227省道香江花园门口对面,其先走过斑马线,其老婆和小姨子在后面。其听到一声巨响,回头看到老婆和小姨子都倒在地上。

5、证人沈*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0月29日晚上八点左右,其和陈*乙等七个人在杰**歌唱歌,其中一名男子向他人借了车说去接人,其想去取钱,就和该男子一起下楼开了黑色锐志轿车。其坐副驾驶,该男子开车开到227省道由南往北行驶时,车速很快,车头右侧撞了两个横穿马路的行人,该男子没有停车,其就跟对方说了撞人还不停车,对方让其不要说话。一直开到唱歌的地方,回到包厢,开车的男子、车主、和陈*乙下楼,车主开车送其和开车的男子到交警部门。其辨认出张盼就是驾车男子。

6、证人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9日晚上21时左右,其和朋友陈*乙、一个女性朋友开牌号为苏e的黑色丰田锐志轿车到杰*欢唱找张*,当时张*、韩**已经在了。其上了个厕所到包厢,张*向其借车接朋友,陈*乙的女性朋友说要取钱就一起出去了。过了一会儿张*冲进包厢说完蛋了,他开车撞了人还跑了。其不相信,下楼看到车右边保险杆和反光镜都坏了,张*说喝了三两白酒,让其顶包。其就打电话报警称自己开车撞人了。交警队让其开车到交警队去,其带着陈*乙、陈*乙的女性朋友、张*一起到交警队,其称自己开的车,交警告诉其案件的严重性,其就承认是张*开的车。

6、证人陈**的证言,证实当日晚上九点不到,徐*开车带着其和沈*到杰克乐歌ktv唱歌,当时张*已经在了,后张*向徐*借车,沈*说要到银行取钱,就一起出去。二十分钟左右,张*和沈*回来,说驾车发生事故了。张*和徐*下去看车,后徐*打电话报警了,并开车带着其、张*、沈*到派出所。其没有看到张*喝酒但闻到身上有酒味。

8、证人韩**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9日下午六点左右,其和张*、韩*乙三人在苏州永旺小城渔家吃饭,期间张*喝了四两不到52度的小糊涂仙白酒。晚上七点半,韩*乙开车带其、张*、韩的女友一起到杰克乐歌唱歌,期间张*又喝了两瓶啤酒。晚上九点不到,徐*、陈**和一个女性朋友过来。后发现张*和陈**的女性朋友不见了,9点半左右张*回来说开车撞人了。

9、证人韩**的证言,证实当日和张*喝酒后去杰*欢唱唱歌,期间张*又喝了啤酒。

10、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证实现场提取黑色保险杠碎片和后视镜碎片。

1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车辆照片,证实事故现场的情况。

12、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证实牌号为苏e的小型轿车制动、灯光、转向合格。右前照灯撞坏。

1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2014年10月29日21时10分许,张*驾驶苏e小型轿车沿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227省道由南往北行驶至香江花园门口附近时,撞击由西向东沿人行横道横过道路的行人金**和金*乙,金*乙被撞腾空后又被苏e小型轿车右侧与之并排行驶的孙*驾驶的苏e小型轿车碰撞,金**被撞倒地后又被随后由南往北行驶至此的马*驾驶的苏e小型轿车碾压。事故发生后,张*驾车逃逸。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安全驾驶能力缺失,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没有停车让行,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在金*乙受伤事故中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孙*和金*乙无责任;在金**受伤事故中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马*和金**无责任。

14、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实送检的张盼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1mg/100ml。

1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金*丙骨盆骨折,双侧多发肋骨骨折,两侧血气胸,两肺挫伤,i型呼吸衰竭,双侧肩胛骨骨折,双侧锁骨骨折,全身多出软组织挫伤,低血容量性休克(中度),构成人体重伤二级。金*乙骨盆骨折,右动眼神经损伤,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下颌骨骨折,右侧肱骨骨折,右尺骨鹰嘴骨折,右侧桡神经损伤,右侧胫腓骨骨折,l3椎体左侧横突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失血性休克(中度),构成人体重伤二级。

16、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苏州华**有限公司对本案所涉车辆的车速予以鉴定,经鉴定,张*驾驶的苏e车辆通过监控录像时速度约为84km/h-88km/h;孙*驾驶的苏e车辆通过监控录像时速度约为41km/h-45km/h;马*驾驶的苏e车辆通过监控录像时速度约为37km/h-41km/h。

17、被告人张*的供述,证实2014年10月29日下午5点30分左右,其和韩某乙、韩**在苏州永旺吃饭,期间喝了三两白酒。晚上七点多,又一起到杰*乐歌唱歌,期间喝了两瓶啤酒。晚上九点不到,徐*、陈**还有一个女的过来。十分钟后,其向徐*借车出去接人,和陈**一起来的女的说要去取钱,就一起出去了。其开着徐*的车带着那个女的沿227省道由南往北行驶至人民医院红绿灯北面一点,当时其超车了,但没有看清前面的情况,车子右侧撞到两个人。因为其喝了酒,其就没有停车直接开回杰*乐歌ktv,回到包*说撞人了,徐*等人下楼看车子情况,后其让徐*报警称是他开车发生事故的,后徐*开车带着其、陈**、陈**的女性朋友一起到交警队。

本案另有谅解书、收条、监控录像、接处警信息单、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张*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害人金**、金*丙的代理人提出的孙*、马*对事故应承担次要责任的代理意见,经查,被告人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撞击在人行横道上等待通过的二被害人,被害人金**被撞腾空后与孙*驾驶的车辆碰撞,被害人金*丙被撞倒地后被马*驾驶的车辆碾压,结合涉案车辆的车速,孙*、马*不具有对事故形成起作用力的违法行为。故对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赔偿了被害人金*甲、金**的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对被告人张*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9日起至2018年1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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